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我公司现有安全状况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体职工。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安全事故,包括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
三、奖惩执行程序
1、安全科长负责按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员工执行奖惩。
2、总经理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降级、免职、解聘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四、奖惩的类型及等级
(一)奖励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根据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现金100-10000元的奖励。
3、根据职工所做贡献的程度,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并用。
(二)处罚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罚金:经济赔偿、绩效奖金考核。
3、所有事故方面的处罚均应行政处罚与罚金并行。
4、降级分为,将责任人降为代理或降级为比本岗位技术级别低的岗位,薪资根据新的岗位进行调整。
5、降级为代理的,代理期间属于考核期,有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不予转正,由人事部门根据人事制度予以处理。
代理期满,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6、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及损失的扩大,处罚时可以作为参考意见。
五、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根据铁道部2000年《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 <http://baike.baidu.com/view/864603.htm>和一般事故。
术语解释:
1、“冲突”系指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设备(如:库房、站台、车档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撞坏或拉坏构成破损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轮1个,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或货物损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通信、信号灯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账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进行给油、给煤、给水、清扫、检查等作业。
5、“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轻伤”系指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6、“行车中断”,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实际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7、“耽误调车作业”系指调度命令下达开始,至开始作业为止的时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调车作业较平时的时间延长或耽搁。
(一)特别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后,逐级向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报告。
(二)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重伤1人及以上。
(2)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三)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以上。
(3)人员轻伤2人及以上。
(4)机车、车辆脱轨,未造成经济损失。
(5)机车、车辆冲突造成损坏的。
(6)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
(7)挤坏道岔,造成尖轨报废、道岔扳道器报废,更换。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的。
2、发生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四)险性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挤过道岔,扳道员未及时发现,造成安全隐患,列为险性事故。
(2)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但及时得到控制。
(3)司炉或无操纵权的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4)向占用线接入机车、车辆。“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车辆。“未准备好进路”系指①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②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它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③临线的机车、车辆越出警冲标;④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车辆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车辆。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系指未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手续的区间和车辆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车辆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7)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警冲标外停车、道岔上停车。
“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系指车辆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车辆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车辆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机车、车辆溜走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的,列为险性事故。
(9)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系指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机车、车辆在运行、中途停留发生或发现即算。
(10)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时,根据产生的后果认定事故性质。
(11)调车作业时,头钩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安全制动阀,站内解编车辆除外。
(12)溜钩不彻底致使车中门未关,继续进行调车作业。
(13)中途调车,在人员、设备、车辆及货物等未撤离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运行中刮坏设备或货物坠落时。
(14)车辆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行车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
(15)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机车、车辆刮上、碰上或轧上。
2、发生险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五)一般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但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
(2)挤过道岔后,仅仅造成保险螺丝断裂或连接杆弯曲。
(3)调车作业碰轧防护信号。“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即算。
(4)车辆分离。
(5)机车乘务人员、调车人员在调车作业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作业与否,均按本项论;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耽误作业,按本项论。运转当班人员中途脱岗,按本项论。
(6)调车人员反面上、下车。
(7)调车人员作业中不按规定站位。
(8)机车、车辆拉压铁鞋开车。
(9)无司机指导时,操纵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10)推进运行不试拉或不试闸。
(11)搬道员准备进路时,错扳道岔显示开通信号。
(12)未认真溜钩造成风管拉断。
(13)机车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调度下达作业命令时间起至修复通知调度时间止,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作业论,不列事故。
(14)人为失职造成通信、照明设备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15)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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