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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安全生产“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治理难题,健全社会化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提质拓面发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联合七大省级部门出台《全面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文件不仅为浙江安责险的提质拓面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打响了深化安责险改革的“第一枪”,提供了极具示范效应的“浙江方案”。

一、明确双阶段攻坚目标,改革落地有时间表、硬指标
新政设定清晰的两年攻坚路线图,倒逼改革落地见效。
▶️2026年实现规范运营:建成标准化安责险区域服务中心并覆盖建筑、交通、渔业等多行业;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高危行业隐患治理实现闭环,服务成效公开公示。
▶️2027年实现智能升级:行业数据实时互通,细分行业服务标准全覆盖,AI风控全面普及,非高危行业投保意愿显著提升,实现安全风险全域防控。
二、重塑三方监管体系,告别多头监管、监管空转
本次改革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权责彻底厘清、监管同向发力。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盘,压实高危行业应保尽保;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属服务标准,全程监管服务质量与费用使用,实现监管“一屏通”;金融监管部门严管承保、理赔、服务开支,推行差别化、浮动费率和快速理赔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政策要求大幅拓宽安责险适用范围,向有限空间、粉尘涉爆、危化使用等事故高发非高危领域延伸,并推出正向激励机制:规范投保、主动整改隐患的企业,可享受减少检查、纳入安全白名单、事故从轻处罚等红利。
三、建强专属服务载体,杜绝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走过场”
新政明确以安责险区域服务中心为核心社会化服务载体,由保险机构牵头、行业自律运营,统筹全域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同时设立刚性服务底线:所有风控服务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服务造假、敷衍履职的机构将被严肃追责,从源头杜绝虚假服务、空转服务。
四、硬核改革亮点:20%保费专款专用,风控彻底落地
本次改革最具突破性的硬性红利与制度抓手,是锁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底线:高危行业按年度实收保费20%专项用于安全风控服务,据实列支、应支尽支,非高危行业参照执行,彻底根治行业“重收费、轻服务”顽疾。
同步推行“基础+定制”差异化服务,贴合企业实际风险需求;建立隐患全闭环治理机制,安责险排查隐患直接接入执法系统,对拒不整改、漠视安全的企业,直接上浮保费、解除保险合同;依托企业安全信用、隐患整改、事故情况动态调整费率,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风控。
五、数智赋能升级,打造AI+安全风控新场景
浙江全面打通安责险全链条数据壁垒,实现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技术机构数据互通、动态更新、全程可溯。大力推广AI+事故预防智能化应用,以智能监测、大数据排查替代传统人工巡检,降低服务成本、提升隐患识别精准度,推动安全治理从“事后整改”转向“事前预判、主动防控”。
六、健全考核公示机制,改革成效可量化、可监督
新政将安责险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核心考核,建立年度评估、社会公示、递进问责机制。对保险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履职不力、服务失范问题,实行整改、约谈、问责层层加压,以刚性督导保障改革落地,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实效、治理有提升。

浙江探索,引领全国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在安责险领域已连续“出招”:2025年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后,浙江省宁波市率先完成全国首个港口安责险试点,并通过国家验收;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8大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安责险市场发展;2026年8月1日,浙江省首个安责险行业自律公约——《温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律公约》又在浙江省温州市正式施行……
这一系列动作,清晰表明,浙江省正立足安全生产“事前预防,风险减量”的核心导向,跳出传统保险服务思维,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费用保障为支撑、以数字智能为赋能、以协同监管为保障,真正让安责险成为防范安全风险、压实主体责任、完善社会化治理的关键抓手。
浙江正以系统性思维重塑安责险生态,让保险回归“预防为本”的初心,也为全国安责险制度持续深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附-政策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沿海各市、有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市级公司:
为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机制,助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特制定本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6年7月8日
《全面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26 年底,应急管理(含民爆)领域安责险区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现规范运营,并向建设、交通运输、渔业等领域延伸。应急管理、经信、建设、交通运输、海经等(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安责险投保企业、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的投保、承保、服务等相关数据交互共享机制。高危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指引)全面建立,服务发现的安全隐患形成闭环治理机制,服务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到2027年底,安责险相关数据基本实现实时交互,细分行业服务规范(指引)接续制订,AI+事故预防服务场景普遍运用,服务发现的安全隐患闭环治理管控,非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意愿有效提高。
二、落实工作职责
(一)加强统筹协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会同金融监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安责险相关数据归集和信息交互。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自建或依托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行业领域数据,定期分析评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强化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监测,加强对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数据监测“一屏通”。
(二)协力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法督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规范投保。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或指引),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联动推进数字化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
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督导保险机构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安责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整机制、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三)推动提质拓面。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鼓励安责险向非高危行业领域拓展,重点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及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指导保险机构优化保险产品,参照高危行业做好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安责险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安全管理现状依法依规减少年度检查频次、探索列入“白名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事故中责任较轻且主动排查隐患、积极整改落实、减少事故影响和损失的安责险投保单位,依法从轻处罚。探索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与社会化服务有机整合的试点。
三、健全社会治理机制
(四)完善中心运营。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政策引导、社会自治、行业自律、规范运营的工作思路,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安责险服务中心,加强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交流,提高其自治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统筹指导本区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开展。服务中心可通过自治协商、合同约定的方式,落实运营经费投入,建立安责险承保、服务全流程管控服务系统,核对保险机构年度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支出和服务项目完成情况。
(五)规范机构服务。保险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发现受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向应急管理、金融监管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视情及时依法查处。
(六)宣传普及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和服务中心宣传普及安责险政策法规、功能作用,纳入安全生产法规和知识技能应知应会工作部署。保险机构要通过优化保险产品、快速理赔、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吸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要加强安责险业务人员培训,常态化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组织事故预防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普及法律法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风险隐患识别治理等知识。要不断提炼形成典型优秀案例,宣传示范,增强带动效应。
四、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七)保障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根据上年度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为基础,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年度预算目标,据实支出、应支尽支。非高危行业可参照执行。保险机构和服务中心要本着投服相称、适当统筹的原则,针对不同规模、风险程度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基本+定制”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制订年度服务计划和具体方案,并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公布,引导其选择适合本单位的服务方案,提高服务适配性、针对性。
(八)制订服务规范。行业主管部门要制修订本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提高实操的针对性、可普及性,实现服务(评估)结果的数据可感、可闭环。要有机衔接现行风险隐患排查标准,对接行政执法监管规定。有序推进细分行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指引)制订,逐步形成覆盖安责险行业领域的服务规范体系。
(九)优化服务方式。支持服务中心、保险机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合作,针对不同规模、行业等投保单位的具体需求,通过隐患排查、培训演练、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添置监测预警设备等形式,制订差异化服务方案,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十)闭环隐患治理。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数据接入“141”基层应消模块和执法监管信息系统,配套制订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等办法,建立风险隐患闭环治理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安全信用等实行浮动费率。对拒绝事故预防服务、未按时限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上浮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五、注重信息归集运用
(十一)共享交互信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自建或依托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要不断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加强数据监测,定期分析并通报工作情况。
鼓励保险机构和服务中心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存储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及时、有效,依法保障数据安全,依法依规向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金融监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和动态更新工作。
(十二)探索智能运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综合利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指导探索事故预防服务及评估AI智能应用系统。鼓励保险机构和服务中心运用AI智能应用系统、在线服务和监测等手段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降低服务成本。
六、加强工作督导评估
(十三)督导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责险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抓手,纳入整体工作部署。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安责险业务监管,营造有序竞争、比优服务、稳步展业的良好氛围。
(十四)建立评估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发现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服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启动约谈程序,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约谈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要求其说明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明确整改期限。
(十五)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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